第462章 两路降军校场择去留 张靖忠衙前清旧案(1 / 1)

过了片刻,方才告发寇州押官的白发老军站了起来。他走出几步,又回头望望本营弟兄,随后一直走到韩世忠队前,说道:“俺在寇州当了二十年军,饷银吃人克扣,受了冤也无处去说。今日梁山替死去弟兄报了仇,俺情愿留下。”

说罢,便站到一旁。

先前告管粮官的东昌军士也走了过去,说道:“俺今日告了旧官,便回东昌,早晚也要吃人报复。情愿投梁山。”

有了这两个带头,两路军中便陆续有人起身。

起初只是三五个,后来十数个、数十个一齐往北边走。也有人家中有父母妻儿,只把头低着,仍旧坐在原处。梁山军士果然不来催逼。

直到未牌时分,愿留梁山的已有三千余人。不愿留下的二千左右,仍在原处等候。

萧嘉穗叫军政司将两边分开。愿留的暂不发军器,先另立营寨,听候整编;不愿留的仍旧给饭给水,由军士看守,待离开高唐州时再行放还。

城南校场之事,自有军政司料理。

再说州衙仪门外,安民处的长案依旧摆着。高廉、殷天锡虽已斩了,四十三纸状词、二十七张田契,却不能随着二人首级一笔勾销。

张靖忠同几个旧书吏坐在案后,凡是田宅之争,便将旧契交庶政司查验;若牵涉人命刑狱,另装一卷,送去刑名处。

前番拿着半张烂契来的老汉,这日又到了州衙。

他身后跟着两个同村老人,另有军士押着一个殷家庄头。原来庶政司已到村中查过,那块田的旧界沟尚在,东头老槐树也还留着半截。村中几个老人都说,原是老汉祖上传下来的田地,只因殷家庄头领人拔了界石,才强并入庄。

张靖忠问那庄头道:“这田可是殷家买来的?”

庄头道:“自然是买来的,州衙还有官印田契。”

书吏从案上拿起一张契纸,说道:“官印虽有,原主花押却是后来描上去的。老汉不识字,这花押又是谁写的?”

庄头道:“小人哪里知道!都是殷大官人交下来的。”

张靖忠道:“村中中人不曾见过买卖,老汉也不曾得钱。你领人拔界石、收租粮,却说不知?”

那庄头还要抵赖,两个同村老人一齐说道:“便是这厮带人来的!老汉的儿子拦他,还被打断了两根肋骨!”

旁边又有一个殷家管事已经招认,说这张契是殷天锡叫人伪造,庄头亲自带人下乡夺田。

庄头听得管事已招,方才低下头去。

张靖忠便叫书吏将口供记下,又道:“田地先还原主。这几年所收租粮,待查过数目,一并追还。打伤人命之事,另送刑名处。”

老汉听得田地能够收回,双手直抖,伏在案前只顾落泪。

张靖忠道:“你的田不是谁赏你的,本来便是你的。拿了文书回去,自有军士同你立界。”

老汉这才接过文书,由两个村人扶着去了。

州衙门外,又押来两个城中豪户并四个庄头。这几个人往日依附殷天锡,一个专放重债,乘人还不起时夺田;一个专收别人房契,转手便添上数目;四个庄头则带着恶奴下乡收地,遇有不服的,便捆到殷家私牢中拷打。

这些人方到仪门外,苦主中便有人认出,纷纷叫骂。

先前回家去取兄长灵牌的中年汉子,也果然捧着一面旧牌位站在人群里。他不曾上前厮打,只将灵牌抱在胸前,死死盯着其中一个庄头。

那庄头见了他,把脸转去,不敢相看。

张靖忠叫军士将众苦主隔开,说道:“有冤只管递状,不许在衙门外私自伤人。这些人既已拿来,一个也走不了。”

众百姓听了,方才渐渐退下。

当日又从高廉府中抄出的账册里,查出数处送礼名目。哪些豪户送过钱,哪些庄头替殷家收过租,旁边都记得清楚。军士便依着住处逐家拿人,封存契纸账册,不许家属趁夜烧毁。

不到黄昏,又有七八个旧吏、恶奴被押入州衙牢中。

那一日,城南校场斩了八名恶将,州衙又拿了数名豪强庄头。城中百姓与两路降军都看得明白:梁山入了高唐州,不止杀一个高廉、一个殷天锡便算完事。军中的旧账要算,州里的旧账也要算;害过人命的,纵有官身也保不住,夺去田宅的,便有官印假契也须吐出来。

自此高唐州诸事,渐渐有了头绪。至于东昌、寇州新降三千余军如何整编,那二千余人何时放还,且听下回分解。

话说城南校场公审已毕,两路军士也分了去留。愿投梁山的三千余人,另在营中拘管,未曾发还军器;不愿留下的二千余人,每人给了数日干粮,分作数队放出城去,教他各自还乡投亲,不许沿路聚众害民。

高唐州中,又料理了数日。

高廉、殷天锡虽已伏诛,那四十三纸状词、二十七张田契,却不能随两颗人头便一笔勾去。张靖忠同安民处、庶政司的人照旧查问,凡田宅已有旧册、地邻可证的,便发还原主;若牵涉人命,便另封一卷,送刑名处问断。一干豪强、庄头、恶奴,查得实有罪过的,俱都收监,不许走脱。

柴家四纸旧契,也都从高廉府中抄了出来。

庶政司先取州中旧册对过,又叫当年经手旧吏、庄上地邻前来认看。那四纸契上,柴皇城花押俱是后来临摹,所谓二百贯买田钱,也不曾入柴家账房,却转进高廉内库。如此一一查明,便将旧契发还柴皇城,另把殷家所造假契封入案卷。

至于殷天锡从柴家搬去的金银器皿、书画衣物,也从他宅中搜出一批。柴家老管事拿旧账逐件勘对,认得明白的,便当面领回;有那已经转卖、送人,一时寻不着下落的,也不胡乱拿旁物顶替,只在册上写明名色,待日后查到,再行追还。